「我不喜歡」不等於「不好」或「不對」

猴子們,

律師朋友跟我說過,法律(每個人都該遵守的規則),在民主國家是透過討論出來的妥協結果,不一定每個人都喜歡,也不一定是真理。

除非我確定有長期傷害或者是我沒辦法找到任何理由挑戰論點,不讓你們做的事情,通常我給你們的解釋是「我不喜歡」,或者「大家不喜歡」,而不會用「這不對」或者「這不好」來回答你們。

如果我自己都沒辦法跟自己解釋「這為什麼不對」&「這為什麼不好」,你們問我的時候,我肯定也沒辦法回答你們。

我會跟你們說「我累了」、「我不想」、「我心情不好」、「我沒興趣」、「我不喜歡」等來拒絕你們的要求,這些是實話,你們用這些方式跟我回答的時候,我也知道你們不喜歡。你們不喜歡吃的東西,我不會叫你們吃,但你們也知道不吃就沒其他東西吃了。你們不想玩的東西,我不會叫你們玩,但你們也知道不玩就沒其他東西可以玩了。

另外,對你們的有些要求,實際是由於我的能力有限而必須執行。例如我會要求你們在我的視線內,我看不到你們了我會不知道怎樣照顧你們。過馬路跟走樓梯我會要求你們跟我牽手,平常不想牽手不想讓我抱我都不會強迫你們。你們發脾氣、摔東西、想引起我們注意力而哭鬧,我大概也都要你們去罰站或者去其他房間,除非當下我有足夠的耐心、注意力&體力去照顧你們的情緒。

如先前說過,交代解釋這些的原因,是避免哪一天我的方式或言行對你們造成傷害,讓你們需要進行心理治療,這些歷史紀錄,可以讓心理師有足夠的資訊可以幫你們處理。

愛你們

老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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