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政治黨派所推薦出來的立法委員,我比較喜歡在選舉的時候,可以依照功能性來票選喜歡的社會運動團體。
例如:
對勞工權益相關法案有興趣的選民一起投票選出三個勞工運動團體來規劃政策。
對教育改革相關法案有興趣的選民一起投票選出三個教育改革團體來規劃政策。
對於稅法改革相關法案有興趣的選民一起投票初三個稅法改革團體來規劃政策。
讓了解&關心某個議題的選民,可以用既有的認知&對團體之過往表現,來評判選出適合進行政策改革之幾個團體一起合作。
投票的選民&改革團體都是是了解問題&有熱情專注的族群。
例如:
對勞工權益相關法案有興趣的選民一起投票選出三個勞工運動團體來規劃政策。
對教育改革相關法案有興趣的選民一起投票選出三個教育改革團體來規劃政策。
對於稅法改革相關法案有興趣的選民一起投票初三個稅法改革團體來規劃政策。
讓了解&關心某個議題的選民,可以用既有的認知&對團體之過往表現,來評判選出適合進行政策改革之幾個團體一起合作。
投票的選民&改革團體都是是了解問題&有熱情專注的族群。
選的選民知道怎麼挑選改革團體,同時改革團體之間只有競爭政見,並可同時合作而非敵對。
對於利益團體來說,同時要洗腦關注議題的少數選民&社會團體,難度應該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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